轉發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市[2007]9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健全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加強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動態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我們組織制定了《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貫徹,并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訂落實《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基礎條件較好的地級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區的建筑市場綜合監管信息系統和誠信信息平臺。其他地區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啟動這項工作,推動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全面實施。
附件: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健全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加強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參與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試驗、施工圖審查等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誠信行為信息包括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
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 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查實和行政處罰,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由建設部制定和頒布。
第四條 建設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標準;負責指導建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檔案;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國聯網的統一的建筑市場信用管理信息平臺;負責對外發布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誠信行為記錄信息;負責指導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評價工作。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審核、匯總和發布所屬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記錄,并將符合《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的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報送建設部。報送內容應包括:各方主體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場經營和生產活動中的不良行為表現、相關處罰決定等。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的誠信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本地區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進行檢查、記錄,同時將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及時報送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中央管理企業和工商注冊不在本地區的企業的誠信行為記錄,由其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審核、記錄、匯總和公布,逐級上報,同時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檔案。
第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和承辦機構人員,落實責任制,加強對各方主體不良行為的監督檢查以及不良行為